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福利LED企業準備好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该新版《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比有了较大调剂据悉,新的指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 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 号)同时废止
通知中指出,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仍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终于出来,君准备报名了吗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LED君准备好报名了吗
通知中指出,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历仍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 1日前产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 1日前已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 1日止
同时,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对企业而言,新《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评价上,新《工作指引》采取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加体现了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加严格,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因此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公平竞争另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获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获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困难
时间:2016年07月28日 2016年09月 0日
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8月 1日
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 0日
深圳市各区对高新企业的支持以下:
南山区:给予5万元财政嘉奖;
宝安区:给予10万元财政嘉奖;
罗湖区:给予10万元财政嘉奖;
龙岗区: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
福田区:给予15万元财政奖励;
大鹏新区:给予10万元财政嘉奖;
坪山新区:给予国家高新10万元、深圳市高新5万元财政奖励;
龙华新区: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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