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调研
青海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本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厅机关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青民办〔201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本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厅机关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青民办〔201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处理民政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以及决策失误终身追究、倒查的机制。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安排;重大决策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厅机关纪委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追究;厅机关其他各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今年3月初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想怎么弄都行策拟定范围:
(一)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民政重点业务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二)拟定全省民政法规、市政府规章送审稿和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民政业务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
(四)涉及民政的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
(五)其他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处室(单位),应当将拟纳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专题会议决策的议题报主管领导审核、厅办公室审查,经厅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符合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的议题,按照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办理。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草案拟订与征求意见
第八条 提交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专题会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决策起草单位:
(一)厅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厅各处室局法定职责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厅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代表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承办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对决策事项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发放调查问卷、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应认真整理,作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天,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全局性较大、专业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事项讨论前,承办处室(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决策备选方案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的专家论证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有关听证程序进行听证。
厅机关聘请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凡纳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的议题,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均应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等方式对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四章 审定与公布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请审议时,决策起草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应送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审查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程序。
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意见,最终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报送的材料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结果等内容应当由决策起草处室(单位)会同厅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开。
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未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事项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决策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根据跟踪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该行上调对第四季度铝价的预估。预测2016年铝价将从今年的1,823美元涨至每吨1,979美元。若下半年市场不改观产生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厅机关纪委对决策实施中发现或发生的问题,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决策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厅机关纪委应当做好厅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产生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
(一)提供虚假或重大错误的决策依据或相关情况的;
(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严重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
(五)依法应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应执行而不执行,或错误执行决策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出现较大过错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终身追究制度。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应当进行追责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其调职、离职、辞职、退休不影响对其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倒查机制。决策起草和实施的处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将决策的作出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启动追究程序时,负责追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归档资料倒查追究线索和确定追究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 4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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