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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研所官员受贿被判年吗

芯片  |  2022-01-07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将在移动应用取得重大突破。 在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杨某,利用其负责房屋租赁的职务便利,在收取了1 万元的好处费后,将属于本单位的一套平房出租他人。因涉嫌受贿罪,杨某被检方提起公诉。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

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行财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房屋租赁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位于海淀区草桥7号南院平房出租给丁某(另案处理),并先后收取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共1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家庭债务。

去年6月24日,海淀区纪委将正在区农委开会的杨某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检方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

据了解,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系海淀区农委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杨某是在2004年进入该研究所行财室工作的,除负责单位房屋租赁外,还承担车辆管理等工作。庭审中,杨某对于检方的指控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法院调查,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2年,杨某分别四次收受房屋承租人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此外,在一次吃饭过程中,丁某还另外交给杨某1万元好处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杨某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杨某以出租房屋并非其个人决定,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虽无出租房屋的决定权,但他的建议对领导确定谁是房屋承租人有一定影响力。同时杨某接受丁某请托,对丁某提供实际帮助,符合受贿的本质,最终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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