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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金协会为个人债转撑腰透露背后8大监

区块链  |  2020-06-20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广东互金协会为个人债转撑腰 透露背后8大监管思路

上月广东队贷平台禁止一切债权转让的政策,引起了P2P平台业内热议,平台于是纷纷担心资金流动性问题。

然而近日,广东互联金融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的债转业务予以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稿一改此前窗口指导的“一刀切”,贷债权转让业务迎来转机。

该规范有8大规定:

①只能在平台专区内进行债权转让;

②只能将债权单个转让,禁止将多个债权打包转让。且对债权做好信息披露;

③债权人必须持有3个月以上,才能转让债权;

④平台及其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

⑤只能一次性转让债权,不得分期转让。且债权人人数与受让人人数相同;

⑥转让时应告知债务人;

⑦禁止发净值标,即禁止平台用出借人的债权作为抵押,为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

⑧平台不得向投资人宣传“可随时转让、可随时退出”等。

律师解读

站在互联金融平台角度,保证资金的流动性,是它们关键命门。而站在监管层

,防范金融风险是头等大事。如何平衡金融流动性和稳定性,这是金融监管永远的课题。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笔者认为,广东监管层之前之所以对债权转让是“一刀切”的态度,有三点原因:

一是,现今大量平台的债权转让变成了类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等形式,从而导致借贷双方信息不透明,受让人无法了解借款人的资产信息,从而埋下风险。

二是,大量平台的债权转让采用将多个债权打包转让的形式,这还导致期限和金额错配的问题。

图为两家不同平台关于理财计划的规定

三是,一些平台允许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或关联方。这就脱离了P2P仅仅是借贷信息中介的本质,让自己变成了实质上的放贷人。

图为某贷平台目前关于债权转让的做法

因此结合辖区实际倡导个性化服务的决策 ……(未完,笔者认为只要做到信息披露透明、没有金额和期限错配、不自我放贷,这样的债权转让是可取的。

从广东互金协对债权转让的8大规定可看出,相比之前盛传的对债权转让一刀切的政策,现在的规范较为合理,在金融流动性和稳定性之间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取舍,做到了在防止前述三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合理的债权转让。

比如有贷平台创始人反映,3个月以上的债权才可以转让,对于80%的投资人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平台如何做好合规调整?

张纲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各大贷平台,虽然这只是广东省互金协会的一则征求意见稿,但对其他地方的P2P平台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将来的合规整改中,可现行调整,以增强平台合规性。

但我们也没有必要机械照搬广东规定。作为我们其他地方的平台,在债权转让问题上,只要符合借贷信息透明、没有金额和期限错配、不自我放贷的监管思路,可以先行调整。比如改为自己平台上1个月以上的债权才可转让,以此提高流动性。

附文字版全文:

“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防控风险,促进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贷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所有债权转让业务应在债权转让专区进行。

二、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

三、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四、债权受让人应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

五、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六、债权转让成功后,原债权持有人、债权受让人、贷平台应及时将债权关系变动情况告知债务人。

七、贷平台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押,为平台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

八、贷平台应对债权转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开展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可随时退出、可随时申请退出”),避免误导出借人从自我做起。

请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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