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工智能

应对互联冲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人工智能  |  2020-07-01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应对互联冲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紧张进行,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在络技术突飞猛进发展,新技术、新问题不断涌现情况下进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9月20日举行的第三届卓亚法治论坛上说。

在9月17日举办的国际版权论坛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备受关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数字、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真正的挑战。”9月20日,国家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说。

补上信息络“短板”

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实施,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前进行过修订,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1年,当时的出版总署正式宣布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

“送审稿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出了较大调整,由现行法的六章61条调整为八章90条,数字由现行法的8700字增加到现在的14100字,净增了5400字,调整内容是很多的。”王自强说。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施行,新法赋予了权利人一项新权利——信息络传播权。

这只是《著作权法》为络时代版权保护“占了一个坑”。除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络传播权的概念,现行《著作权法》只是同时规定,信息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个规定在2006年才姗姗来迟,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基本上对络环境下的基本原则、权利属性、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法律,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应该说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们对数字络环境下的技术发展状况是做出了反应的。”王自强说。

“但也是基于这套制度仍不太成熟,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成为了修法的主要内容”,他介绍。

针对互联的四处调整

9月20日,在第三届卓亚法治论坛上,国家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此次《著作权法》送审稿涉及互联的修改主要有四处。

其介绍,送审稿明确了信息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界限。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广播权,而没有播放权这一概念。

在实践中有根据播放主体区分的现象,如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的是广播权由于该案还在调查中,而站行使的是信息络传播权。

此次修法,将原来的广播权改为播放权,专指直播、转播,在非交互式的情况下使用;信息络传播权仅适用于交互式。

“以后电台、电视台同样可以通过交互式的方式传播技术。对络的现场直播和转播

,则也可以由播放权来控制。”王自强介绍。

送审稿还增加了对“孤儿作品”的相关规定。“在当代作品里面,有大量作品是找不到作者的,如果把这些作品闲置,那就是对战略资源的闲置,”王自强称,“这样为那些无主智力成果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此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对信息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事实上,这些规定已经写入《信息络传播保护条例》。

王自强介绍,之所以将《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中,是因为法律的规定直接关系对络信息保护的力度。

最后,送审稿还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就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为了防止侵权,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现行法律中没有技术保护措施的任何表述,但是在现行法第47条中,却规定了侵犯技术保护措施要承担法律。”王自强说。

争议络法定许可

9月1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微博访谈中透露,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已对“今日头条”展开立案调查,认定其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络传播权的行为。

他介绍,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络传播权。

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今日头条”将众多其他站的页直接转码为自己的页,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应对页转码的性质进行界定。

王迁认为免费发放《湖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婚前检查,如果当一个特定用户利用转码机制访问页时,为了使他正常浏览页进行了实时转码,并且实时将转码后的页删除,这样一种“临时复制”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转码后将页保存在服务器上,向后续用户提供,不符合免责条件,是应当承担的。”王迁说。

在修法过程中,曾有18家门户站呼吁将络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写入送审稿,以此作为解决“今日头条”问题的方法,却并未实现。

“法定许可制度简单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但是要向作者支付报酬。”王自强说。

现行《著作权法》共规定了包括报刊转载在内共5种法定许可,2002年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将现行法第32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也适用于络。

“但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对信息络传播权的行使、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法定许可,”王自强介绍,“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这样就把现实里面需要的方式给去掉了。”

尽管现行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但“《著作权法》实施了24年,这个法定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王自强说,“这套制度如果不进行调整,简单地又把络法定许可写进来,作者的报酬权得不到保证的话,那就真是天下大乱了。”

事实上,关于络法定许可的规定,修法者采取了中国立法行为中的惯常手段——搁置。

“如果说络应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话,首先我们现行法就要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如果在这个前提下能够把问题解决,我个人认为,络法定许可存在的现实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应该的。”王自强说。

作者:王峰

3岁宝宝肚子胀气怎么办
消肿止痛有什么草药
郴州治疗白斑的医院
灰指甲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哺乳期吃水果宝宝会拉肚子吗
两岁孩子拉肚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