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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鼓励创新拳

人工智能  |  2020-05-04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核心提示:有观点认为,“法无制止即自由”仅仅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无立法机构授权,政府便不得越雷池半步。

上海市《关于增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已交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第四条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内容的,鼓励大胆展开改革创新。

对此,有观点认为, 法无禁止即自由 仅仅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恪守 法无授权即禁止 ,无立法机构授权,政府便不得越雷池半步。

但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事务急剧增加, 消极行政 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需求;所以,现代行政法提出了政府 积极行政 的理念。所谓 积极行政 ,其实涉及政府的本身改革,触及政府自身如何削权、放权。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 ,也应站在时代的角度重新考量。何况, 法无授权即禁止 ,针对的是政府做出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管制行为 ;但决定草案所针对的并非 管制行动 ,而是对改革创新行动的提倡鼓励。

事实上,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新创意、新做法,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就政府而言,这也意味着自身改革 定位于自我削权、自我革命;着眼于放松管制、减轻社会负担。 0年来的实践也已表明,从国家到地方,政府本身改革主动而为,也已是 多数常态 。在如此情境之下, 法无授权即禁止 其实不适用于对改革创新的制度规范。

因此,上海地方立法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尊重 法无制止即自由 ,鼓励改革创新者大胆尝试,这本身就是一条既合乎法理又尊重实践的 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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