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卖了拆迁补偿款居然还给原房主买家
房子已经卖了,拆迁补偿款居然还给原房主,买家只能吃哑巴亏吗?
导读:在征收拆迁中有一种比较奇特的纠纷,那就是拆迁的时候,房屋被产权人卖了
。这时候拆迁补偿款按理说应该是给买家的。但奇怪的是很多卖家去领了补偿款,并且征收方也把补偿款发给了卖家。那买家肯定不干了呀,房子我已经买了,拆了又不给我补偿,原来的产权人却能拿双份儿的钱,那我怎么办?本文,在明律师王金龙为大家浅析这种情况……
其实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出现在买受人买了房但尚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公示。也就是说,就算买了房子,交了钱,甚至实际入住了,也必须要进行过户登记,买家才能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才能行使房子的所有权属性。
反之,如果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即使买了房子,交了钱并搬进去住了,但对外人而言,这房子还是属于原来卖家的。这时候如果遇到征收拆迁,只要卖家愿意,卖家是可以名正言顺的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那么,房屋买受人一方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这里会衍生出一个问题,即:买卖房屋未过户时遇到拆迁,谁有权跟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发生房屋的所有权变动。此时,尽管买家和卖家有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也阻止不了卖家行使房屋的所有权能(即签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项)。当然,这会给买家造成损害,而买家要维护权利,却只能追究其违约。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卖家主张合同无效的话,这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只在5种情况下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只要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况,卖家是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的,买家便可通过追究违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此,在房屋被征收时,应当首先弄清谁是房屋的产权人,然后拆迁方才能跟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非产权人不是合法的被征收主体。
因此,对于买家的权益保障,王金龙律师提醒大家务必注意两点:其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对买卖的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其二,如若没有进行过户就面临了征收拆迁,卖家又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买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卖家的违约。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买房卖房,双方都会尽快完成过户,明确谁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但有时难免会有意外情况发生。而且一旦遇到拆迁,必将牵扯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所以王金龙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和买房人,一定要认识到房屋过户的重要性,及时办理手续,必要时请及时向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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