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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的

传感器  |  2022-01-11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近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再次挑动公众神经。7月26日,有乘客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 人受伤;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一个本该被 保护 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正义的实现,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精神病人犯罪引起公众思考的首要问题在于:这些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他(她)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争取主动。” 建行的反应似乎印证了这一判断 在法律上,刑事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理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区分比较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变数。例如,刑法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条文来看,何谓 尚未完全丧失 ,有赖于医学技术的鉴定结果支撑,这种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国内外以精神病杀人而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也可能带来精神病人犯罪悉数免责的不良社会效应。可见,司法对精神病人犯罪展开客观而符合立法目的的追诉,乃是实现正义归复的第一步。

与准确界定精神病人的刑责相比,监护人的法律更为重要。立法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无需承担刑事。对于不负刑事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致使悲剧一再发生。因此,在全社会唤醒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乃是避免此类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律或刑责,笔者以为可以展开立法论证,以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管的心。

出现精神病人犯罪,不单是其本人和监护人那里出了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链条中存在纰漏。因此,我们看待精神病人犯罪,还应当将其纳入社会视野,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弊病予以诊治。有对北京市各级法院1999~201 年审结的47起精神病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近一半此类案件发生在街头等公共场所,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们的公共安全管理还有薄弱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类似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离百姓最近的基层组织,也有监管精神病人的相应。在实践中,这些基层组织是否有效地监管了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呢?其监管不力的具体法律又从何体现?对于无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还规定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那么,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失职呢?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捆绑,势必让法律为这些部门和组织设定的义务轮空,而一旦让精神病人随意在社会上自由活动,无疑大大增加了其犯罪的风险。

总之,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所以,讨论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最终目的不是争辩法律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的确定与完善,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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