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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同席人未尽劝阻义务被诉至法

传感器  |  2022-01-06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男子醉驾身亡同席3人未尽劝阻义务被诉至法院

当当出人意料地没有像京东商城靠拢而是将自身的电商发展目标对准了凡客诚品 既没喝酒 也没劝酒 同桌醉驾身亡也担责

法院判决称:同席者应尽劝阻、照顾义务

中安讯 据安徽商报报导,家住巢湖市的严师傅在一工地从事内墙装饰工程,去年10月份的一天,他被工友叫去饮酒。回到工地睡一觉后,他驾驶摩托车出去,产生交通事故伤重身亡。事发后,他家人一纸诉状将与他一同吃饭的3名男子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不论是当时与严师傅共同饮酒的人,还是没有饮酒的,均被判承担相应。

男子醉驾身亡 同桌3人被诉至法院

去年10月20日中午11时左右,朱某某邀请严师傅、黄某某、帅某某前往饭店吃饭,严师傅驾驶摩托车应邀前往。

朱某某、帅某某、严师傅3人喝了一瓶白酒,6瓶啤酒,黄某某没有喝酒。午餐13时左右结束,4人离开饭店,回到工地休息。

因过了上班时间,加上喝了酒,当天下午他们没有上班。当日15时30分,严师傅驾驶摩托车,沿巢湖市1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撞到道路边绿化带上的路灯杆,造成严师傅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

经鉴定,严师傅是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严师傅的突然离世给一家人造成巨大的悲痛,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对儿女,严师傅是家中的顶梁柱。

家人在悲痛之余认为,当天与严师傅一起吃饭的朱某某等3人具有过错,他们将朱某某等3人诉至巢湖市法院,要求3人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男子喊冤:喝酒没参与也没劝酒

严师傅家人称,朱某某、黄某某、帅某某明知严师傅驾驶摩托车来饭店吃饭,还安排严师傅饮酒,没有制止,3人具有不可推卸的,明知严师傅酒喝多了,只是劝其不要回家,但是严师傅此时已醉酒,失去自我控制能力,3人没有及时将他安全送回家,任由其驾驶摩托车,也没有通知亲属或送其到医院醒酒,造成悲剧的产生,具有重大过失。

朱某某等3人则表示,他们不应当承担,当天吃饭时,朱某某、帅某某与严师傅一共喝了一瓶白酒、6瓶啤酒。由于饮酒均是自愿,黄某某并没有饮酒,其他3人均是喝多少倒多少,并没有任何劝酒行动。吃饭结束后,朱某某明确要求大家回工地休息,下午不用上班,也明确阻挠严师傅骑车回家。大家回工地后各自休息,严师傅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宿舍换了衣服骑车回去,在骑车之前曾给其妻子打过, 可见严师傅当时的精神状态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 。

黄某某更是喊冤称,他没有饮酒,也没劝酒,吃完饭也自行离开,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饮酒的进程,所以不应当担责。

法院:未尽劝阻照顾等义务 3人被判担责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严师傅是成年人,对本身身体状况、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不予控制或轻信能够避免,具有重大过失,承当主要。而同席人之间不仅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量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严师傅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已到达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朱某某等3人应对严师傅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

一审法院认定,严师傅对其损害后果承当95%的,朱某某作为饮酒发起与组织者,承担3%的赔偿,黄某某、帅某某作为同席者各承担1%的赔偿,判决朱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黄某某、帅某某各赔偿严师傅家人4000余元。

严师傅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的3人承当的比例过低。朱某某等3人也上诉,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各方的比例适当。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部分赔偿数额稍作改判。(吴梦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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