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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相机只还卡

传感器  |  2020-08-07  |  来源:潜江物联网云平台

捡到相机只还卡

相机我喜欢我留下玩了,相机卡还给你,你自己来取吧!挂断,这个人再不露面了。买这个相机花了1900元,我答应出1000元酬谢他,他这样做不就是欺负我是个外地人吗?失主李先生既心寒又无奈。

相机落出租车上

李先生家住吉林,来葫芦岛是公出,同时顺便帮助朋友处理交通事故。5月8日,因为事故处理需要,他花1900元在百货大楼买了一部数码相机。

拍完照片后,他坐上了一辆出租车。

下了出租车,李先生下意识地一摸上衣兜儿:哎呀!不好,相机落在出租车里了。出租车此时刚刚启动,他赶紧摆手示意停车,可那辆出租车一溜烟儿似的开跑了。

司机声称没看见

李先生无奈地看着出租车跑远了,只怪自己一时疏忽大意。李先生说,他上车后,就坐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他确信相机一定落在座位上了,司机肯定看见了。

可他下车后只顾着追车摆手喊停,并没有留意那辆出租车的车牌号码。随后,李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在高速公路出口调取了监控录像,获知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根据车牌号,通过出租车公司,找到了出租车司机的号码。

李先生立即给司机打询问相机的事,司机承认拉过李先生,但对落到车里的数码相机却表示不知情。

李先生回忆说,坐车的一路上,他和司机多次提到他花了1900元刚买的这部数码相机,司机不会没有印象。而且他坐在副驾驶位置,相机又是从他衣兜儿里滑落下去的,如果掉在座位上,司机不会看不到。

人不露面只还卡

事故现场不可能再还原,相机内留存的影像资料对李先生和朋友非常重要。

李先生不甘心相机找不回来,连续两天,给出租车司机打了七八个,司机始终坚称自己没看见,但是可以帮忙寻找。李先生一再表示不会让他白还相机,并把酬金从500元增加到了1000元。

也不知道是不是受李先生的诚意打动了,5月11日,李先生接到了一个男子打来的,男子在中说,相机在他手里,他很喜欢这部相机,相机他留下了,相机卡还给他,并让他到中央大街休闲广场的一个公用亭去取。

据亭的人向李先生描述,那人是个中年男子,中等身材,40岁左右。他是在亭打给李先生的,然后把相机卡留在那里,告诉亭的人说一会儿有人来取。

李先生怀疑这个男子和出租车司机是一起的,拿到卡后他再次给司机打,司机仍旧说,他没看见相机,是谁把卡还给他,他不知道。

如此做法人心寒

明明捡到我的相机,却不愿意还给我,他怎能这样对待一个外地人呢?李先生感到特别寒心。

一些市民得知李先生的遭遇后,纷纷谴责捡到相机不还的行为。有的说,这个捡相机的人太缺乏素质了,丢了葫芦岛人的脸。有的说,他的良心那里去了?如果换他丢相机,他想别人怎么做?还有的说,咱葫芦岛是海滨旅游城市,这样对待一个外地人太影响葫芦岛的形象了。

拾到东西,到底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人不惜一切代价找到失主。也有图方便的好人,直接交给场所的管理人员,还有的人干脆交给警察。

有人说,还是不要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直接让它在原地等失主吧!更有人把失物据为己有。而初来葫芦岛的李先生,偏偏遇上了最后一种人。

捡物不还也违法

捡到东西不还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行为?对此采访了一名律师。

这名律师告诉:《民法》规定,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权仍归他人拥有,拾到后理应交还给所有权人。《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先生的数码相机就属于遗忘物,并非遗失物。据此,如果是出租车司机拿到了李先生遗忘的数码相机,拒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因为数额不足2000元,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属于治安处罚范畴。如果别的乘客坐车时拿走了李先生遗失的数码相机,那就构成了盗窃,更属于违法行为。

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不同?律师告诉,遗忘物是指本应该携带而因为忘记了才没有携带的财物,拾到的人一般知道失主是谁,如吃饭时将包忘在了餐厅里、买东西时将东西忘在了柜台上;而遗失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本人也可能记不起丢在那里,并且拾到的人也很难知道失主是谁。《物权法》对遗失物有详细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5月15日,李先生带着遗憾离开葫芦岛。临别之前,李先生表示,过几天等把单位的事情处理好,还会再来葫芦岛,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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